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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将被严惩 赶紧来看看哪些底线不能碰!

2016-01-28 17:43 点击: 作者:环保部网站


 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了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
  2、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3、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4、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5、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设施的;
  6、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7、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8、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
  9、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
  10、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11、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12、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13、擅自修改数据的;
  14、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办法》明确了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
  2、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
  3、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
  4、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
  5、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
  6、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
  7、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8、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根据《办法》,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2、将考核达标或者评比排名情况列为下属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图干预监测数据的;
  3、无正当理由,强制要求监测机构多次监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上报监测数据的;
  4、委托方人员授意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的;
  5、其他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除此之外,《办法》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目标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核结果降低等级或者确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涉及县域生态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建议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减少或者取消当年中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排名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监测数据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